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
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
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
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
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
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私
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薦之。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
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項規定,聘(
派)適當委員補足其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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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督學或部長指派高級職員專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其餘人員均由本部人員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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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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