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413A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規範
各級學校落實轉銜輔導及服務應辦事項之核心法規,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五
日訂定發布迄今逾十餘年,期間因時空環境變遷,已有諸多變革,例如:
身心障礙學生進入高等教育階段人數逐年上升,對於有就業需求學生畢業
前結合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就業相關服務,爰實施對象擴及專科以上學校;
另各教育階段在推動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時仍發現過度強調轉銜
資料移轉程序,忽略轉銜輔導及服務實質內容,又轉銜輔導及服務,更重
要應在學生離校之前了解學生性向、興趣與能力,並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跨進
並培養下一階段所需之能力(技能)及態度等轉銜目標。為切合實務運作
,完備法制,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
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訂身心障礙幼兒為各教育階段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對象,幼兒園應提
    供身心障礙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明定轉銜服務之
    內容。(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
四、專科以上學校應將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個別化支持計畫。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增訂「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需求」項目為各教育階段學生轉銜輔導與
    服務資料內容,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需求,提供其參考。(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增訂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及通報機制。(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七、學生或幼兒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
    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
    轉銜會議,將學生或幼兒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增訂學生或幼兒
    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
    部接收轉銜服務資料後,應檢核資料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
    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修正國民教育階段未就學學生,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修正條文第七條)
九、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原就讀學校應
    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增
    訂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學校接收轉銜服務
    資料後,應檢核資料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其內
    容,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修正條文第八條)
十、學生進入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原就讀學校應至少於畢業前一學期召
    開轉銜會議,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並視需要邀請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一、修正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高
      職部及技職校院學生,結合勞社政資源,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
      能養成及職場實習,提升其就業能力;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
      畢業前一年仍無法判斷學生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學校得轉介
      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適時提供就業相關服務。(修
      正條文第十條)
十二、修正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召開轉銜會
      議,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轉銜
      輔導及服務工作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兒園。(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十三、增列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實施,
      準用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