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
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
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特殊教育法修正公布,依該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應積極推動身心障礙成人之終身學習,爰將本辦法名稱修
正為「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並配合修正本辦法授權條
文之條次,增訂本辦法適用對象,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授權本辦法之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服務曾領有或現持有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證明及身心障礙證明者之終身學習需求,增訂本辦法適用對象。(修
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特殊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十一條)
四、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修正各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成人
終身學習工作計畫及實施成果,提報終身學習推展會議之程序。(修
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身心障礙成人參與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申請補助之依據。
(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為維護學員權益,增訂「優先聘任特殊教育專業教學知能師資」及「
合理調整活動內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