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
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為配合特
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爰修正
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與本法用語一致,修正「政府」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
條)
三、配合本法修正,增列「實際照顧者」參加專業評估。(修正條文第三
條及第六條)
四、配合本法修正交通工具為「無障礙交通工具」。(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修正提高大專校院交通費之補助額度,並刪除過渡條款規定。(修正
條文第四條)
六、配合本法修正,增列大專校院亦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程
序,並明訂業經核定之補助名冊,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免重
新申請及審議。(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