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七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原第二十七條變更條次為第三十四條,並將原應
接受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所適用之對象,由幼兒園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
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配合本條例規定,並考量本辦法所定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係針對教保
服務人員所為之研習,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
能研習實施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援引之本條例規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及第六條)
三、修正幼兒園名稱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
條及第八條)
四、修正本辦法所定研習課程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之規定,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移
列至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援引之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