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
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
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
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
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按學校
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以全年上課日二百日計算。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特性、供餐方式等因素,每餐金
額有其個別差異,現行規定每名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以每餐新臺
幣四十五元計,顯有失公平性且未能反映物價、學校午餐供應等實際
需求,爰修正為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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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為配合學校行政作業期程,以一百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
起始日為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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