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862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8條條文,自114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本次係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特性、供餐
方式等因素,學校午餐金額有其個別差異,現行規定每名經濟弱勢學生補
助午餐費以每餐新臺幣四十五元計,係採一致性、齊頭式補助,顯有失公
平性且未能反映物價、學校午餐供應等實際需求。為因應物價漲幅對學校
午餐及飲食健康之衝擊,並確保學校午餐品質、妥適照顧經濟弱勢及偏遠
地區學生,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
額度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
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
          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
    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
    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按學校
    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以全年上課日二百日計算。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特性、供餐方式等因素,每餐金
    額有其個別差異,現行規定每名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以每餐新臺
    幣四十五元計,顯有失公平性且未能反映物價、學校午餐供應等實際
    需求,爰修正為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內容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為配合學校行政作業期程,以一百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
    起始日為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