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
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第二項)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
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
定之;諮詢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部長,在直轄市、縣(市)
為直轄市、縣(市)首長。」爰訂定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之遴選、人數及組織。(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及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第四條)
五、本會之運作方式。(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六條)
七、本會執行秘書之設置。(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