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968A號、客家委 員會客會語字第112001159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制定公布,本部於一百十
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明定本土
語文及臺灣手語自一百十一學年度起列為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國中
七年級至八年級及高級中等學校之部定課程,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
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爰依客家基本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教育
部會銜客家委員會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有關本土語言之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包含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
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及一百十一年
一月七日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
用辦法,本辦法修正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
聘用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兼併考量客語之使用有其文化區域特性,爰
依學校所處區域、分階段規劃應聘用之教學人員資格,並衡酌各校學生選
習意願、現有本土語文師資結構、教師進修意願、學校規模及專長教師之
基本授課節數等因素訂定班級規模,以衡平考量各語別間之一致性與特殊
性,及持續精進客語師資培育及聘用制度,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師資資格增列取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辦理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認證者,以配合實務運作;另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增列國民教
    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具客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增列客語師資之培育方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師資培育之
    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以協助在職教師取得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
    教師證書,且修讀對象不以取得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他科合格
    在職教師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辦法第二條增列第一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
    四條及第五條)
四、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法規名稱,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明定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百十七學年度
    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教師至少一人、一百二十學年
    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第二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
    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之總班級數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每校須
    具備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應逐步達成至少一人、一百十七學年
    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第二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
    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之總班級
    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列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原住民
    重點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者,應優先進用具客語或原住民族語能力認
    證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