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迄今未經修正。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一百十年五月,發布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二級、第三級警戒,相關措施如停止室內五人以上之聚
會、相關營業場所因應政策或自行停業等,致國內各教育、運動事業及相
關從業人員有發生營運困難之情事。為協助國內各教育、運動事業及相關
從業人員度過因疫情影響造成之營運困難時期,使其維持經營以待疫情衝
擊之緩和,修正辦理補助之相關事項,俾利簡化紓困流程,及增加紓困作
業之彈性與效能。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留遊學服務業」為本辦法所定受影響事業之範圍。(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修正受影響事業與相關從業人員之資格,及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
另以公告定受影響事業及從業人員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聚焦紓困措施於減輕營運衝擊之補助,並得以公告調整紓困措施之適
用對象。(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本部核定補助、補貼金額或其他紓困相關措施之通知方式。(修
正條文第五條)
五、紓困措施審查基準有調整必要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
六條)
六、修正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及受影響事業應遵循事項;補助金額有調整必
要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利息補貼受影響事業之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修正受影響事業受補助之撥款方式;撥款方式有調整必要者,得以公
告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修正本辦法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