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620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立法總說明

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本法
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
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分工、轉介、各行政單位行政支援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有
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三級輔導工作應依
權責分工與資源整合原則,建立綿密之分工合作機制,俾使各級輔導人員
得以確實執行其職責,並於實務工作中相互支援與協助,強化三級輔導體
系整體功能,發揮輔導效能。參考學校輔導體制中校長、教師、輔導教師
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現況內容與職掌,爰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校長之輔導工作。(第二條)
三、學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基本原則。(第三條)
四、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第四條)
五、教師之輔導工作。(第五條)
六、輔導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第六條)
七、輔導教師之輔導工作。(第七條)
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工作。(第八條)
九、通報之處理原則。(第九條)
十、學生輔導資料之處理原則。(第十條)
十一、學生輔導需求及其最佳利益之處理原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