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00121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及第15點附表二,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96927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2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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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2705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10點、第15點、第16點,並自107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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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4833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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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53446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 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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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3254B號令修正發布第 15點、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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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90635B號令修正發布 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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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8563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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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55077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15點、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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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A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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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76585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14點至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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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00121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及第15點附表二,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指下列各類型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中心):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
          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
          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幼兒
          園。
    (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九條規定設立,且
          其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
    (七)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職場互助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由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教保中心
          。
    (八)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醫院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九)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商業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指每月
    基本薪資,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
    加班費及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等。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履約期間,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
    人每月之基本薪資至少達以下額度:
    (一)在園任該職未滿三年者,至少新臺幣三萬一千二百元以上。
    (二)在園任該職滿三年者,自滿三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基本薪
          資至少三萬四千二百元以上。
    (三)在園任該職滿六年者,自滿六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基本薪
          資至少三萬七千二百元以上。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全體教職員工之調薪機制,並送地方政府
    備查,已高於前項所定每月基本薪資下限者,不得調降。
    教保服務人員有加班事實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另外給予加班費
    或約定補休。
    前點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六項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其園長(中心主
    任)、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基本薪資,除應達第二項規定外,全機構人
    事成本合計應達總經營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五、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申請下列常態性補助;
      其補助內容、核定基準及用途如附表二:
      (一)設施設備費。
      (二)親職教育講座。
      (三)課程教學輔導。
      (四)教師助理員鐘點費。
      (五)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費。
      (六)招收二歲幼兒補助費。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法令規定經地方政府處罰者,前項第一款
      補助之核定基準,次學年得減列最高百分之二十。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完成一百十學年度續約程
      序者,除發給圖書外,並提供下列一次性補助;其補助內容、核定
      基準及用途如附表二:
      (一)園務營運費。
      (二)研習增能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新申請加入第二期程準公共教保服務,且於教育
      部指定期限內簽定契約者,除發給圖書外,並額外補助設施設備新
      臺幣十萬元,契約另定全學年度收費總額,且未因調薪而調整收費
      者,再額外提供十二萬元;其用途如附表二。
      第二期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合第五點第二項薪資基準調薪,且
      未因調薪而調整收費者,得於第二期程指定期間,再額外申請園務
      營運費;其用途如附表二。
      一百零七學年度至一百零九學年度經備查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於一百零九學年度得額外向地方政府申請遊戲場設施設備修繕或汰
      換之一次性補助;其補助內容、核定基準及用途如附表二。
      一百零九學年度已接受前項補助經費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一
      百十二年七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應以書面方式,通
      知其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
      (二)一百十學年度未續約。
      第二期程經備查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已接受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項第一款園務營運費、第四項設施設備及第五項補助,於履約期
      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未符合第五點薪資者
      ,地方政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
      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