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指下列各類型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中心):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
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
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幼兒
園。
(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九條規定設立,且
其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
(七)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職場互助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由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教保中心
。
(八)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醫院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九)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商業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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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指每月
基本薪資,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
加班費及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等。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履約期間,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
人每月之基本薪資至少達以下額度:
(一)在園任該職未滿三年者,至少新臺幣三萬一千二百元以上。
(二)在園任該職滿三年者,自滿三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基本薪
資至少三萬四千二百元以上。
(三)在園任該職滿六年者,自滿六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基本薪
資至少三萬七千二百元以上。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全體教職員工之調薪機制,並送地方政府
備查,已高於前項所定每月基本薪資下限者,不得調降。
教保服務人員有加班事實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另外給予加班費
或約定補休。
前點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六項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其園長(中心主
任)、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基本薪資,除應達第二項規定外,全機構人
事成本合計應達總經營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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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申請下列常態性補助;
其補助內容、核定基準及用途如附表二:
(一)設施設備費。
(二)親職教育講座。
(三)課程教學輔導。
(四)教師助理員鐘點費。
(五)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費。
(六)招收二歲幼兒補助費。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法令規定經地方政府處罰者,前項第一款
補助之核定基準,次學年得減列最高百分之二十。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完成一百十學年度續約程
序者,除發給圖書外,並提供下列一次性補助;其補助內容、核定
基準及用途如附表二:
(一)園務營運費。
(二)研習增能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新申請加入第二期程準公共教保服務,且於教育
部指定期限內簽定契約者,除發給圖書外,並額外補助設施設備新
臺幣十萬元,契約另定全學年度收費總額,且未因調薪而調整收費
者,再額外提供十二萬元;其用途如附表二。
第二期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合第五點第二項薪資基準調薪,且
未因調薪而調整收費者,得於第二期程指定期間,再額外申請園務
營運費;其用途如附表二。
一百零七學年度至一百零九學年度經備查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於一百零九學年度得額外向地方政府申請遊戲場設施設備修繕或汰
換之一次性補助;其補助內容、核定基準及用途如附表二。
一百零九學年度已接受前項補助經費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一
百十二年七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應以書面方式,通
知其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
(二)一百十學年度未續約。
第二期程經備查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已接受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項第一款園務營運費、第四項設施設備及第五項補助,於履約期
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未符合第五點薪資者
,地方政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
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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