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839 58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附表二,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60186538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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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8年1月6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70243490D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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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80134787D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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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80187114E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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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0990187265D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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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1000219843D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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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1010100195C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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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1010234414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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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514 95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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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652 26B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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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6196 6B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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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2 591B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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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195 07B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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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622 5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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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997 76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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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104 54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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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121 16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6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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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 1110061 339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除第4點項目14自111年8月1日生效外,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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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71 422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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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6279 0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二,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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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839 58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附表二,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第四點除第八項及第十二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助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二;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
          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
          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要點第四點第八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
          用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
          該經費之運用計畫送本署備查。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依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四)本要點除第四點第八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入地
          方預算。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
          時間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六)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
          執行。
    (七)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