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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30019207B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教育部臺(90)教中(2)字第90502025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9點,並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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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高通字第 0950196870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7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原名稱: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 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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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教育部臺高通字第0980058266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7點;自98年 3月1日生效(原名稱: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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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1000118068C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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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 1020079924B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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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30019207B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