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42202037A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命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補習
    班任教之專家學者為之。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及臨床實務考試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就其應考類別有關之命題、抽選試題
    、臨床實務考試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或臨床實務考試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
    考試時,應主動告知本部。
    違反前三項規定經發現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題或臨床實務考
    試。

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外學校就讀之應試者,其所
    持國外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或中醫學系學歷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辦理。

十二、甄試前或甄試時發現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試資
      格;甄試後放榜前發現者,不列入甄試合格名單;甄試合格後發現
      者,由本部撤銷其甄試合格資格;已採認其國外學歷者,由本部撤
      銷其國外學歷之採認:
      (一)國外學歷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