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4 770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第12點及第9點附件一,並自112年1月1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00086670C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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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10132704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 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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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2321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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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239 33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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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034 8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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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487 88B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至第7點、第9點至第11點及第 6點附件一、附件二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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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654 0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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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50 23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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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4 770A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第12點及第9點附件一,並自112年1月1 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
    康保險費、離職儲金、勞工退休金、年終獎金及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
    導人員交通費;地方政府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其差旅費、加班費、
    離島與偏遠加給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經
    費支應。
    前項薪資之核發,依專輔人員設置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第一項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跨校服務者,按跨校服務之學校所
    在鄉(鎮、市、區),依下列規定給予交通費補助:
    (一)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每年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
          元。
    (二)跨二鄉(鎮、市、區):每年一萬四千元。
    (三)跨三以上鄉(鎮、市、區):每年一萬六千元。
    獲第一項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交通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差旅
    費。

八、依本要點核定補助金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
    所主管學校數,給予不同補助款。地方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九、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擬具次年
    度實施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逾期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分析國民中小學教育及輔導問題,瞭解教師、學生、家長及社
          區需求,據以提出具體措施。
    (二)甄選及聘用計畫:包括訂定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守則或規範。
    (三)聘用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運作模式:
          1.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一項地方政府學生輔導專責單位運作模
            式。
          2.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模式(如駐區、駐校或巡迴)。
          3.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調配模式。
          4.與學校輔導室之分工合作機制。
          5.本計畫專業輔導人員間之橫向分工及整合之組織運作規劃。
    (五)專業輔導人員之教育與輔導專業知能培訓及督導機制。
    (六)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地點、服務範圍、工作職掌及時間。
    (七)績效考核方式。
    (八)預期效益。

十二、本署按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置專業輔導人員數,設算各該學校、
      地方政府全年最高補助金額。
      第一期補助款,本署應依前項所設算之全年最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
      十撥付。
      前項第一期補助款撥付後,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執行進度達年度實
      施計畫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檢具該年度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
      員名冊,向本署申請撥付賸餘款;其賸餘款,按實際聘用人員之資
      格及人數所核定該年度實際補助款,減除前項第一期補助款後計算
      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撥付賸餘款者,應於該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
      該年度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名冊,向本署申請核計各該學校全年
      度之實際補助款;本署應依實際聘用人員之資格及人數,核計該年
      度實際補助款,並減除第二項已撥付之補助款後,追繳或增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