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
康保險費、離職儲金、勞工退休金、年終獎金及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
導人員交通費;地方政府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其差旅費、加班費、
離島與偏遠加給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經
費支應。
前項薪資之核發,依專輔人員設置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第一項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跨校服務者,按跨校服務之學校所
在鄉(鎮、市、區),依下列規定給予交通費補助:
(一)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每年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
元。
(二)跨二鄉(鎮、市、區):每年一萬四千元。
(三)跨三以上鄉(鎮、市、區):每年一萬六千元。
獲第一項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交通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差旅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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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核定補助金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
所主管學校數,給予不同補助款。地方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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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間,擬具次年
度實施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逾期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分析國民中小學教育及輔導問題,瞭解教師、學生、家長及社
區需求,據以提出具體措施。
(二)甄選及聘用計畫:包括訂定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守則或規範。
(三)聘用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運作模式:
1.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一項地方政府學生輔導專責單位運作模
式。
2.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模式(如駐區、駐校或巡迴)。
3.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調配模式。
4.與學校輔導室之分工合作機制。
5.本計畫專業輔導人員間之橫向分工及整合之組織運作規劃。
(五)專業輔導人員之教育與輔導專業知能培訓及督導機制。
(六)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地點、服務範圍、工作職掌及時間。
(七)績效考核方式。
(八)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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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按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置專業輔導人員數,設算各該學校、
地方政府全年最高補助金額。
第一期補助款,本署應依前項所設算之全年最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
十撥付。
前項第一期補助款撥付後,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執行進度達年度實
施計畫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檢具該年度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
員名冊,向本署申請撥付賸餘款;其賸餘款,按實際聘用人員之資
格及人數所核定該年度實際補助款,減除前項第一期補助款後計算
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撥付賸餘款者,應於該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
該年度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名冊,向本署申請核計各該學校全年
度之實際補助款;本署應依實際聘用人員之資格及人數,核計該年
度實際補助款,並減除第二項已撥付之補助款後,追繳或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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