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339 91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10001471C號、內政部臺內 童字第10108401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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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059 16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 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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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754 62B號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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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0769 2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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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67 66A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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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339 91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
              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遠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設置之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職務
          加給由本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職務
              加給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
              之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
              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師職務
              加給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導師職務加給之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
    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
    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教保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人員,準用導師職務加給
    差額之相關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之人員。

十一、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及中心或教師、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及第九點準用人
            員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
            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是否落實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或教保
            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及中心以每月最後一
            日為採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