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
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遠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設置之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職務
加給由本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職務
加給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
之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
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師職務
加給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導師職務加給之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
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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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
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教保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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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人員,準用導師職務加給
差額之相關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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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及中心或教師、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及第九點準用人
員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
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是否落實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或教保
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及中心以每月最後一
日為採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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