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諮詢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自學 者專家、現職教師、政府機關代表、本院研究人員聘(派)兼之;委 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諮詢小組之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並應考量原住民各族群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