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報廢數量: (一)依圖書館法規定,總館、分館全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超過總 藏量百分之三。 (二)全館全年度館藏報廢數量,原則上不得高於前一年登錄典藏列入 財產之總量。 (三)總館館藏報廢數量占年度報廢總量百分之七十五,各分館合計百 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四)以上數量分配為參考數值,實際數量可依各年度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