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藏報廢暨移轉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報廢數量:
  (一)依圖書館法規定,總館、分館全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超過總
        藏量百分之三。
  (二)全館全年度館藏報廢數量,原則上不得高於前一年登錄典藏列入
        財產之總量。
  (三)總館館藏報廢數量占年度報廢總量百分之七十五,各分館合計百
        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四)以上數量分配為參考數值,實際數量可依各年度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