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
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
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
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得於學院內流用」,指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後
,各系所得不受百分之四十限制,爰移列為但書。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
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係指學院內流用逕修讀博士學
位名額後,特定系所可超過百分之四十之招生名額由以逕修讀博士學
位方式錄取,惟不得全數以該方式錄取,考量下列原因,爰移列第二
項,並增訂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之例外規定:
(一)為保障各博士班於不同就學管道上之衡平性,讓校內優秀且有
研究潛力學生得直升博士班,爰第一款針對核定博士班招生名
額為一人之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放寬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
學位方式錄取。
(二)教育部基於人才培育需求訂有各類高階人才培育計畫。以教育
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為例,其辦
理採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由學校招收碩士生,於進入學
程參與計畫修課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
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
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取得博士學位,亦即該所之學生全數
逕修讀博士。爰於第二款規定,針對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
畫或專案,放寬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限制。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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