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2205418A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訂
定發布,原名稱為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歷經四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各博士班於不同
就學管道上之衡平性,並考量特殊專案之高階人才培育需求,放寬逕修讀
博士學位名額限制,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
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同一學院
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
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
二、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
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得於學院內流用」,指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後
    ,各系所得不受百分之四十限制,爰移列為但書。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
    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係指學院內流用逕修讀博士學
    位名額後,特定系所可超過百分之四十之招生名額由以逕修讀博士學
    位方式錄取,惟不得全數以該方式錄取,考量下列原因,爰移列第二
    項,並增訂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之例外規定:
    (一)為保障各博士班於不同就學管道上之衡平性,讓校內優秀且有
          研究潛力學生得直升博士班,爰第一款針對核定博士班招生名
          額為一人之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放寬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
          學位方式錄取。
    (二)教育部基於人才培育需求訂有各類高階人才培育計畫。以教育
          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為例,其辦
          理採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由學校招收碩士生,於進入學
          程參與計畫修課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
          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
          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取得博士學位,亦即該所之學生全數
          逕修讀博士。爰於第二款規定,針對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
          畫或專案,放寬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限制。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