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22802611A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及第3點附表、第5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3月27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 092003063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並自92年3月2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九十一年度補助私 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暨學校配合款使用原則」及「教育部九十一年 度獎助私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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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3000308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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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3015857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點,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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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 0940145658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九十四年度教育部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原名稱:教育部獎補助 私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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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60177679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8點,並自96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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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 0980201995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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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90193348C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4點、第5點及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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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80813C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8點及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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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120886B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及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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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30140638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8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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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5000026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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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501508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8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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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60144520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附表,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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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801343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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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22802611A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及第3點附表、第5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
          )及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及特色校園文
          化、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
          會公民、提升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及績效,作為學生事務及輔
          導工作願景;其目標及策略如附表。學校應依其目標及策略,
          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二)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
          ,針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
          「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之學務及輔導創新工作,配合
          本部施政主軸,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
          容。
    各校應編列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強推動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簡稱補助款之額度。

五、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1.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並應按編列預算全數執行
            。
          2.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用於基本人事費、導師費、內聘社
            團老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加班費、教職員工
            值班費、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隊訓
            練及比賽費用、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辦理之活動除
            外)、儀器設備購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各項活動費。
            但當年度新設或職校改制專科之學校,得由學校配合款購置
            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設備,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之百
            分之五十。
          3.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以支援學校辦理本校之師生學生事務及
            輔導專案教育或研習活動為主,不得用於補助師生出國或旅
            遊、代表學校作為申請其他機關團體計畫之自籌經費、捐贈
            或用以補助其他機關團體。
          4.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使用注意事項:
           (1)學校應邀集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社團經費補助規定;其經費
              之申領及核銷,應依學校內部行政作業規定辦理。
           (2)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團
              之獎勵措施(包括現金、禮券、提貨券、獎盃、獎牌及獎
              狀等),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
              配合款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並不得超過學校配合
              款之百分之十,且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
           (3)各項工作目標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之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各項工作項目之辦理經費不得超過該目標
              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4)各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補助款總
              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且單項研習或活動之辦理,不得
              超過該目標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活動經費不足者,得以
              學校配合款或其他經費支應辦理。
           (5)為顧及實際需要,學校得於各工作項目間流用經費,幅度
              以不超過工作項目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補助款或學校配
              合款流用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補助款或學校配合款以
              外經費支應致工作項目支出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有新增之
              工作項目者,應填具「計畫項目及預算變更彙整表」,併
              附修正「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及概算表」各
              一份,於活動舉行前,函報本部核定,始得動支。補助款
              或學校配合款變更,應於經費使用年度結束當年度之十二
              月二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5.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動支,應簽報學生事務長(主任)及
            簽會學校會計單位,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政主管核准後,始
            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6.對夜間學制學生之補助款,應用於與夜間學制有關之師生學
            生事務及輔導活動。
          7.學校應依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願景及目標,具體規劃年度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依報本部之計畫執行。活動辦理完
            竣後,應由學校會計單位專帳逐案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學生
            事務處保留活動簽呈影本、活動計畫、活動成果、支出項目
            明細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加註傳票號碼)及相關附件等
            ,依報本部計畫之目標別及項目別整理;全校性之研習性活
            動並應包括問卷回饋統計分析。
          8.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之處理,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9.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使用情形統計表
            及成效報告表,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補
            助款若未按計畫用罄,應繳回本部。
    (二)獎助經費:
          1.經費以用於辦理特色主題計畫相關活動為主,並不得支付一
            般人事費用及購置設備。
          2.獎助經費之使用比照補助款規定辦理。但單一活動之辦理,
            其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本部獎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其財務收支及會計作業,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獎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後,填報成效報告表一份(填列表格
            附件十),所報資料應與學校帳載之核銷金額相符;獎助經
            費未按計畫用罄者,應繳回本部,並列為審查下年度之獎助
            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之參考。

八、績效考核:
    (一)本部為瞭解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本部各項獎補助款及學
          校配合款執行情形,除列入本部相關視導項目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查核;其辦理方式,以書面或線上審查為主,有異常之
          情形時再進行實地訪視:
          1.組成查核小組,統籌整體相關事宜:
           (1)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
              ;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2)辦理查核說明會。
           (3)查核結束後,應彙整查核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布。
          2.查核工作內容如下:
           (1)經費依報本部計畫執行。
           (2)活動實施成效及成果資料保存完整。
           (3)經費使用符合本部所定獎補助經費要點相關規定。
           (4)邀集學務主管人員共同規劃整體發展獎補助款,提撥一定
              比率用於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經費,並訂定相關經
              費支用規定或計畫;該經費之動支,應事前簽報學生事務
              長(主任)及簽會學校會計單位,並經校長或授權相關行
              政主管核准後始得動支,核銷時亦同。
           (5)憑證處理符合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
           (6)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制度之建立、宣導、運作與成效
              。
          3.查核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4.查核委員及參與相關工作人員因查核工作獲取之各項資訊,
            應負保密義務,非依法或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二)各校經查核就本部獎補助款項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不符原定計
          畫之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並追繳。學校配合款未按編列
          預算全數執行者,且執行數低於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應依其
          未達補助款實際執行額度之差額,扣減下年度之補助款;本年
          度學校配合款編列數比照原訂編列預算數編列。
    (三)各校執行本獎補助及學校配合款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列為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校經費之
            參考。
          2.列為本部下年度獎補助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之審查
            依據。
    (四)經查核小組認為有必要繼續查核之學校,於次年辦理追蹤查核
          ,並依查核報告結果,就查核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學校,彙集相
          關名冊,送請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列入本部各項獎
          補助經費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