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之一、第三點第二款各類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如下: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實習成績及格者:送件單位於學期開 始後二個月內送件時,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該學期開 始之日為準。 (二)除前款規定外,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送件單位公文發 文日為準。 (三)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特殊事由,致送件單位未於第一款規 定期限內送件者,本部得專案審酌核定教師證書發證日期 。
三、作業程序及應檢具之相關文件、資料: (一)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附件一)。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送件 單位)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應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上傳申請人申請資訊後,列印申請人 審查名冊一式三份(應包括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 ),並依下列證書類別,確實審查之: 1.教師資格考試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考試及 格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二)辦理審查,並於年度 教師資格考試放榜及完成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或同意(抵 )免教育實習證明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本部核處,必要時得 延長之。 2.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中等學校教 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三)辦理審查。 3.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 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四)辦理審查。 4.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換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合 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五) 辦理審查。 5.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特定領域專長教師證書:由師資培育 之大學依加註特定領域專長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 表(附件六)辦理審查。 6.申請註記次專長教師證書(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次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 七)辦理審查。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另應檢具申請核發 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附件八、附件九)一份。 (四)修畢本部核定開設教師在職進修之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 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專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 、群科增能學分班者,申請教師證書時,並應檢具學分班之錄 取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 (五)送件單位應確認申請人已填妥該證書類別之申請書(附件十至 附件十二),並檢具檢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備函送交本部 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 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