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2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件七、附件七之二;增訂第6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之一、第三點第二款各類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如下: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實習成績及格者:送件單位於學期開
              始後二個月內送件時,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該學期開
              始之日為準。
        (二)除前款規定外,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送件單位公文發
              文日為準。
        (三)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特殊事由,致送件單位未於第一款規
              定期限內送件者,本部得專案審酌核定教師證書發證日期
              。
三、作業程序及應檢具之相關文件、資料:
    (一)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附件一)。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送件
          單位)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應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上傳申請人申請資訊後,列印申請人
          審查名冊一式三份(應包括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
          ),並依下列證書類別,確實審查之:
          1.教師資格考試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考試及
            格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二)辦理審查,並於年度
            教師資格考試放榜及完成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或同意(抵
            )免教育實習證明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本部核處,必要時得
            延長之。
          2.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中等學校教
            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三)辦理審查。
          3.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
            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四)辦理審查。
          4.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換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合
            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五)
            辦理審查。
          5.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特定領域專長教師證書:由師資培育
            之大學依加註特定領域專長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
            表(附件六)辦理審查。
          6.申請註記次專長教師證書(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次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
            七)辦理審查。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另應檢具申請核發
          教師證書彙整及補助名冊(附件八、附件九)一份。
    (四)修畢本部核定開設教師在職進修之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
          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專班或因國家政策需求辦理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
          、群科增能學分班者,申請教師證書時,並應檢具學分班之錄
          取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
    (五)送件單位應確認申請人已填妥該證書類別之申請書(附件十至
          附件十二),並檢具檢核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備函送交本部
          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
          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