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30182115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至第4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4年3月20日教育部(64)臺參字第 6650號、內政部(64)臺內勞字 第622563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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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5年6月8日教育部(65)臺參字第14231號、內政部臺內勞字第691 2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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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6年3月26日教育部(66)臺參字第7996號、內政部臺內勞字第724 93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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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1年3月3日教育部(71)臺參字第 06361號、內政部臺(71)內職字 第6732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 (原名稱:中等學校技能(藝 )競賽優勝學生保送升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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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3年8月3日教育部(73)臺參字第 30222號、內政部(73)臺內職字 第24135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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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3年10月12日教育部(83)臺參字第05495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中等學校技能(藝)競賽優勝學生保送甄 試升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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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8年6月21日教育部(88)臺參字第 880692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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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20058428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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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131249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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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40239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 甄審保送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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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70032969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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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80143114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4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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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20124021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3條,自102年9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款 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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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30182115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至第4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
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
    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
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
    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
,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
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
    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
送方式入學。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