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成效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4238A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程序及期間,檢附第四
    條規定之成效報告,向本部申請獎勵;經本部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等第獎座一座,並核給獎
    勵經費。
    前項獎勵經費,由本部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核給補助款;第一級者,本部補助款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二
    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
    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