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程序及期間,檢附第四 條規定之成效報告,向本部申請獎勵;經本部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等第獎座一座,並核給獎 勵經費。 前項獎勵經費,由本部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核給補助款;第一級者,本部補助款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二 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 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