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60193270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9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
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年一月四日。查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在制度上有
多項變革,包括以學生學習權取代國家教育權、師資培育之目標調整為以
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調整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之順序、改變
為先考試後實習之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與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基準、鬆綁相關規範,改為授權師資培育大學得自行訂定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以及開放偏遠地區代理教師與海外學校教師得以二年年資
折抵教育實習等。本細則係本法授權訂定,配合本法之重大變革,爰修正
本細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
    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併規劃中小學師資類科,其教育實習之修習應
    經師資培育審議會通過。(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取得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於修畢其他專門課程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領域專門課程者,得取得教師證書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由原師資培育之
    大學,或由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
    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