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22804245A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
    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經
          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
          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行政院或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