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648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
與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並於
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
日修正公布,原授權條文條次變動,並融合班級相關事務,增列學校校長
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爰修正本辦法,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修正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及相關人員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減少班級人數之作業,以符現行實務運作。(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導師,參加融合教育研習,增訂學校
    應協助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