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
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考量學校教師助理員、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應有一致性之消極資
格條件,爰參酌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修正本辦法,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解聘(
僱)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二、修正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通報、
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增訂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停聘(
僱)之要件、程序、停聘(僱)後之復聘及發給薪資等相關事宜(修
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四、增訂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
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
法律規定辦理,及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五、增訂幼兒園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其解(聘)僱、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停職、
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薪資之補發,依幼兒教育照顧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