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8575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9條,自102年9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83939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 第21條、第24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62160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13條、第19條、第21條、第29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除第6 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2項、第19條、第21條第2項自104年8月1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85603B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4條、第29條條文,除第24條自105年8月 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0359B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刪除第14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
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業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
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採
計之領域範圍有調整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
    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
    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
    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
    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
          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
          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
          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
          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
          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
          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
          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
          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
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於衡酌國
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
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說明如下:
          1.增訂第一目,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業於一百
            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
            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適用上開課程綱要者,其國
            中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
            ,於上開課程綱要中分屬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
            習領域。另適用上開課程綱要者,其非屬國中教育會考科目
            之學習領域為「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四學習領域,上開學習領域之學生在校評量成績及
            格與否,得列入超額比序採計項目。爰配合上開課程綱要學
            習領域名稱,分別定明得予採計及不得採計在校學習評量成
            績之學習領域。
          2.另考量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係適用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其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於上開課程綱要中分屬語文
            、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至其非屬國中
            教育會考科目之學習領域,則為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爰將現行條文第一目規定,移列至修
            正條文第二目,並明定其適用對象為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
            學國民中學者。
          3.現行條文第二目,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目,內容未修正。
          4.為因應一百零八學年度起,超額比序項目得採計之學習領域
            與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不同,爰明定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 (
            包括一百零七學年度 )入學國民中學學生,得採計之學習領
            域為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一百
            零八學年度以後(包括一百零八學年度)入學國民中學學生
            ,其得採計之學習領域為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
            技四學習領域,以明確區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與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適用之對
            象。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文字體例,將「學校各主管機關」修正為「學校
    各該主管機關」,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