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 百零三年一月七日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 法,本辦法有關軍訓教官消極資格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已增訂於高級 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有關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規定,已配合一 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於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 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九條明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