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修正發布 第16條、第19條、第22條;增訂第19條之1、第19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
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八年六月
十八日修正發布。為使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借讀時,其權益獲得保障,並因應高級中等學校針對特定課程
或有特定情事發生時,或位於特定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面臨師資問題者,
有必要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課程,須訂定學校辦理數位遠距教學之相關規
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學生於借讀期間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之辦理方式。(修正條
    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修正學校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課程,或與國內、外
    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
    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增訂偏遠地區學校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方式實施,及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
    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之一)
四、增訂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
    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
    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之二)

法規異動

修正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
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
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
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可能無法聘任合格
    教師實施教學,爰增訂第一項規定,該等學校就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
    科目無法聘任專任教師,且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後,仍無法聘任合格教師時,經各該主管
    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三、為明確上開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實施方式,爰
    於第二項定明,前述課程之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
    、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國內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
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
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學生居住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
    所定災害,致使學校因受損或多數學生受災,而無法以實體面授方式
    正常實施既定課程;或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致使學校及學生須因應防疫需求,
    而無法以實體面授方式實施原定課程;另或學生遭逢其他重大變故,
    例如因事故而發生傷病等情事,致使學校無法對其正常實施課程;學
    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並維護師生健康,爰增訂本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
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
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
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
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
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
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
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借讀之
    學生,借讀期間於借讀學校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應有相關處理機制
    ,以保障該等學生之權益,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四項,定明有關借讀學
    生於借讀學校所修習科目及學分,應由原學校與借讀學校會同審查,
    並於借讀期滿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借讀學
    生成績。
三、原學校辦理借讀學生成績登錄,成績及格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八條及
    第十條規定授予學分;成績不及格而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因參加國家
    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
    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並由就讀學校與國訓
    中心協調,彈性處理調訓期間學生之課程規劃、師資需求、評量方式
    、授課地點及其他課程修習相關事項,經就讀學校同意後實施彈性修
    讀課程,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彈性修讀期間學期成績經評
    定後,由國訓中心送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登錄,其相關學籍、成績及畢
    業學分認定等事項,仍由原就讀學校依規定辦理,爰於本條無針對彈
    性修讀另定規範之必要,併此敘明。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
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
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
議後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2030國家雙語政策、數位學習環境及遠距教學型態並符
          合學生依興趣、性向、能力與需求選修他校課程或預修進階課
          程,以達激發其多元潛能並促進其適性發展之目的,爰修正第
          一項,定明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高級中等學校合作開設跨校
          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
          課程。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規定略以
          ,學校課程計畫至少包含總體架構、彈性學習及校訂課程規劃
          (含特色課程)、各領域教學重點、評量方式及進度等,應由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爰定明上開合作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
          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有效推動上開跨校選修課程及預修課程,該類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
    學方式辦理,以達推動數位學習及資訊教育目的,並鼓勵更多創新教
    學模式,進而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成效之效益,爰增訂第二項,定明
    上述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
    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
    專校院協議後定之,以明確上述課程之各項事項處理方式。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
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
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
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
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借讀之
    學生,於借讀期間之各種在校表現,應有相關處理機制,以保障該等
    學生權益,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有關借讀學生於借讀學校之德行評量
    辦理方式及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之處理方式。
三、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彈性修讀
    課程,其彈性修讀期間德行評量,由國訓中心送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登
    錄,爰於本條無針對彈性修讀另定規範之必要,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