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1927A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第9點、第12點及第6點附表一;增訂第9點附表二,原第9點附表二 移列至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13989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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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4月7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09200504813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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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教育部教中(二)字第093050684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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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50501715C號令修正第1點 、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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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0970500314C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教育部獎補助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 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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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90504973C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教育部獎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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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06228C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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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1010507373C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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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21901B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獎勵補助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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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967 23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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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116 455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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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89333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 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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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7097B號修正發布第6 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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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55561B號修正發布第4 點、第6點、第9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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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2687B號修正發布第5 點、第12點至第14點及第6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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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0870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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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1927A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第9點、第12點及第6點附表一;增訂第9點附表二,原第9點附表二 移列至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
    之比率核算經費。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後,並於申請補助當年度結束時仍有在學學生者
    ,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補助經費,本部每年度以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學校天然
    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為原則;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
    協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學校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完成通報並填具附表二送本部,經本部派員現場勘查受災情
    形後,依行政程序辦理前項補助;其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涉及校園安全及教學需求必須改善者,包括駁坎及機電設備,
          列為第一優先。
    (二)設施傾倒毀壞復舊者,包括圍牆、屋頂、排水設施,列為第二
          優先。
    (三)與教學直接相關之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設備,列為第三優先。
    前項各款設施、設備,應以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者為原則。
    樹木傾倒、綠美化、校園植栽、圖書設備、校園內積水之抽除、淤泥
    與雜物之清除運棄及消毒所需經費,由學校自行籌措。
    第一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附表三基準配分,並依學校
    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僅得核予補助,不得核予獎勵:
      (一)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二)依退場條例第十三條所定經本部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
            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國教署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
      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
      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
      重,調整獎勵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