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
之比率核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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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後,並於申請補助當年度結束時仍有在學學生者
,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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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本部每年度以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學校天然
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為原則;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
協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學校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完成通報並填具附表二送本部,經本部派員現場勘查受災情
形後,依行政程序辦理前項補助;其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涉及校園安全及教學需求必須改善者,包括駁坎及機電設備,
列為第一優先。
(二)設施傾倒毀壞復舊者,包括圍牆、屋頂、排水設施,列為第二
優先。
(三)與教學直接相關之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設備,列為第三優先。
前項各款設施、設備,應以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者為原則。
樹木傾倒、綠美化、校園植栽、圖書設備、校園內積水之抽除、淤泥
與雜物之清除運棄及消毒所需經費,由學校自行籌措。
第一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附表三基準配分,並依學校
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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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僅得核予補助,不得核予獎勵:
(一)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二)依退場條例第十三條所定經本部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
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國教署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
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
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
重,調整獎勵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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