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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90522502C號令廢止 ;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4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1051576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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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20514219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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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教育部部授教中字第094050947C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 9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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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教育部部授教中字第 096051521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9點(原名稱: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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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90522502C號令廢止 ;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申請表
附表二-學雜費申請人數統計表
附表三-印領清冊
附表四-作業流程表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