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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40198B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89)教中(三)字第 8950851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點;並自89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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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095050039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點,自民國95年9月1日生效(原名稱: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 週任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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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教育部部授教中字第0950513780C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6點,除第6點自9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各點自95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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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90500590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3點;並自99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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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0990511416B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99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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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40198B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節數
附件-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