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學校會計事務處理:獲補助之學校辦理採購事宜,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三)成果報告:
1.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函送執行成果報告書
至本部審查,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括經費核銷)。
2.示範案學校成果報告之審查結果,學校應依審查意見於規定期
限內改善完成;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扣總補助金額百
分之二十五。
3.學校已與廠商完成採購作業者,因故致未完成安裝設備或工程
施作等各項作業延宕,應向本部辦理計畫展延,說明展延原因
及日期;未辦理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限內辦理結案者,應繳回本
部補助款及三年內不得提出計畫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