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022A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至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7點附表十一、附表十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教育部臺中(三)字第093001188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6點;並自93年2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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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0980117583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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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0990086288C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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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10032155C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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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016882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7點,並自104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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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50159526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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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80562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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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0014086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至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6點附表二至附表七、第7點附表八至附 表十二,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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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6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435A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9點及第5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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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9月13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32602635A號令修正發 布第 5點、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6點附表六、第7點附表十一,並自即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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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022A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至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7點附表十一、附表十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八月至翌年七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
           (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
              實習學生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鄉)
              及離島地區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
              民學校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務費。
           (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
              月一日起適用之。
              A.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
                一萬二千元編列業務費。
              B.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
                習學生人數六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
                務費;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六人者,以每位實習學生
                一萬二千元編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保
                服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
                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
                列業務費。
              C.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
                科,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
          3.支用項目:
           (1)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
              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
              作簡訊、通訊等。
           (2)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
              具、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3)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學期至少三次)、
              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
              關文化及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得視需要以線上教學及
              視訊方式辦理。
           (4)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
              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際來回經濟艙機
              票,並以二次為限。
           (5)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6)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
           (7)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8)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
            補助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一百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修
            習教育實習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之。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5)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同時請領。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前三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
          、教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如附表二)。
           (2)經費申請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屬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者,由大
              學參酌遴薦指標建議表(如附表三)辦理遴選,並應填具
              遴薦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習申請表(如附表四)、教育實
              習機構集中實習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五)。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
            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6.大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
            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
            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申請期間:第一期款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為每年
            八月十五日前。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教育實習獎助金請領表(如附表六)、
            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如附表七)一份,及查驗清寒
            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文件一份,備文報本部
            審查。
          3.審查期限:以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大學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
          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
            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
            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
            財產管理系統,並應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
            ,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大學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
            報告(包括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八)、巡迴輔
            導情形一覽表(如附表九)、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
            習一覽表(如附表十)、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及編印之
            相關資料)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書面各一份及光碟或其他電子
            資訊儲存媒體一份報本部核結。
          4.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大學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
            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教育實習
            獎助金名冊(如附表十一)、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
            (如附表十二)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