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八月至翌年七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
(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
實習學生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鄉)
及離島地區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
民學校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務費。
(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
月一日起適用之。
A.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
一萬二千元編列業務費。
B.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
習學生人數六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
務費;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六人者,以每位實習學生
一萬二千元編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保
服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
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
列業務費。
C.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
科,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
3.支用項目:
(1)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
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
作簡訊、通訊等。
(2)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
具、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3)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學期至少三次)、
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
關文化及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得視需要以線上教學及
視訊方式辦理。
(4)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
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際來回經濟艙機
票,並以二次為限。
(5)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6)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
(7)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8)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
補助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一百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修
習教育實習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之。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5)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同時請領。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
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前三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
、教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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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如附表二)。
(2)經費申請表。
(3)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屬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者,由大
學參酌遴薦指標建議表(如附表三)辦理遴選,並應填具
遴薦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習申請表(如附表四)、教育實
習機構集中實習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五)。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
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6.大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
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
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申請期間:第一期款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為每年
八月十五日前。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教育實習獎助金請領表(如附表六)、
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如附表七)一份,及查驗清寒
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文件一份,備文報本部
審查。
3.審查期限:以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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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大學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
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
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
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
財產管理系統,並應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
,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大學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
報告(包括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八)、巡迴輔
導情形一覽表(如附表九)、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
習一覽表(如附表十)、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及編印之
相關資料)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書面各一份及光碟或其他電子
資訊儲存媒體一份報本部核結。
4.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大學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
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教育實習
獎助金名冊(如附表十一)、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
(如附表十二)辦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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