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29527B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
    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者,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
    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
    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本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
    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
    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
    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