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聯合甄選,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失且經查證屬實,應即請受 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相關人員涉及行政責 任者,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規予以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予以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