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109.12.31.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20003545A號令修正發布第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聯合甄選,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失且經查證屬實,應即請受
      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相關人員涉及行政責
      任者,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規予以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予以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