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間經歷七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配合國民教育法(以
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八條之二第一項
修正移列為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依其條文將「教科圖書」修正為「教科用
書」,將審定機關修正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並依其規定增訂審定組織之組
成與運作、費額及計價機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已將教科圖書修正為教科用書,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本法規定,將教科圖書修正為教科用書。(修正條文第二條、第
四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審定機關為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將教育部公告事
項修正為審定機關公告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三條)
五、依本法授權事項,增訂審定組織之組成及運作。(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依本法規定將申復修正為申訴,並延長申訴期程。(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
七、增訂教師手冊修訂稿得以PDF檔方式提供。(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九、增訂教科用書計價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