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293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 定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6月21日教育部臺(八九)參字第890760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93年4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0461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5年8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15813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97年12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241047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8年2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80020603C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第2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66369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44703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0980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 21條、第23條、第25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293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 定辦法)

立法總說明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間經歷七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配合國民教育法(以
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八條之二第一項
修正移列為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依其條文將「教科圖書」修正為「教科用
書」,將審定機關修正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並依其規定增訂審定組織之組
成與運作、費額及計價機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已將教科圖書修正為教科用書,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本法規定,將教科圖書修正為教科用書。(修正條文第二條、第
    四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審定機關為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將教育部公告事
    項修正為審定機關公告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三條)
五、依本法授權事項,增訂審定組織之組成及運作。(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依本法規定將申復修正為申訴,並延長申訴期程。(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及第二十二條)
七、增訂教師手冊修訂稿得以PDF檔方式提供。(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訂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九、增訂教科用書計價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