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 年七月六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 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移列 至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國民教育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二十條之二第一 項移列至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 ,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 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