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
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
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至多並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
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
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
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加給,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
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
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
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
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
專任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六項說明如下:
(一)現行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係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
九條規定,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公立學校教師於職
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
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
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
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
、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
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
,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
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四、其他
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第三項)第一項年
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第四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五項)私立學校教師採計
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
圍內定之。」
(三)參酌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具合格教師
資格之代理教師於教學實務所累積之工作經驗,應有適當評價
,以保障工作權益。又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所承擔之工
作內容與專任教師並無實質差異,其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
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之待遇。
(四)援上,考量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待遇支給相關事項係比照國民
小學代理教師之規定;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將參酌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
,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提敘薪級
相關規定,爰配合該辦法修正條文,增訂第六項,定明公立幼
兒園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提敘薪級規定;另考量具合
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採認範圍應與幼兒園專任
教師相同,爰是類人員可提敘薪級之範圍應比照幼兒園專任教
師。
(五)擬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不以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為限)者
,倘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未得提敘;倘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可予提敘,其可提敘範圍比照幼兒園專任教師,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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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
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六項,涉及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事項,
又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均係採學年學期制(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
十一日),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有配合學年學期制另定施行日之必
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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