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42567B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
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第二項)前項評鑑得
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
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
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
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第三項)前項評鑑、獎
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一項)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
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
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
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第二項)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
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
。(第三項)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
治法規辦理之。」,為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
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有所依循,爰訂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評鑑應秉持溝通協調精神。(第三條)
四、本部每三年定期辦理評鑑及得不定期實施評鑑。(第四條)
五、明定評鑑之項目及內容。(第五條)
六、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
    機構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第六條)
七、受託學校應提出自我評鑑報告書;另評鑑小組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
    評鑑,實地評鑑得採多元化方式進行。(第七條)
八、明定評鑑之原則及程序。(第八條)
九、評鑑小組之人數及各身分類別代表。(第九條)
十、明定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事項;另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
    應負保密義務。(第十條)
十一、明定受託學校之評鑑結果為優良者,本部得優先續約及獎勵方式;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改進方式及處置。(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受託學校得提出申復及本部受理
      申復之處理期限。(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評鑑結果之公告時點。(第十三條)
十四、本部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事項。(第十四條)
十五、本部接續辦理學校,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之資格及臨時校務管理
      小組之組成。(第十五條)
十六、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
      等迅速移交本部之義務及期程。(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