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附表;其相關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 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九十。 (二)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 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