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806 92A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5日教育部臺國字第 0920178644F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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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教育部臺國字第0930137070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並自93年12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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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1845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 與教學事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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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25 38B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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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783 9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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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822 53B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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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806 92A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9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補助之項目、基準及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項目及基準:
          1.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基準編列。
          2.場地佈置(含清潔及水電費):每場新臺幣(以下同)三千
            元。
          3.印刷費:每人一百元。
          4.膳費: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
            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編列。
          5.前四目以外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
            ,核實編列。
    (二)前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
          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
          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九、促進家長參與計畫之補助基準及申請期程如下:
    (一)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每場次補助,最高以六萬元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
          全國家長團體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九十萬元為原則。
    (三)前二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
          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
          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
          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本署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八十
          為限,全國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各計畫所定期限申請;全
          國家長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申請。

十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相關規定如下:
            1.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
              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原則。
            2.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行政院與教育部相關規定
              及本署函文說明辦理,並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
              辦理核結。
            3.本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4.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事項及經費執行;不
              得以補助經費不足或其他事由,擅自變更計畫;其未經核
              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經費。
      (二)本補助對象為團體者,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補助計畫,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行政院與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
              署函文說明辦理。
            2.申請補助計畫向二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3.申請補助計畫之文件、資料及後續核銷憑證,倘虛偽不實
              者;或計畫執行未符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之編列、違
              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撤銷補助計畫之部分或全
              部,並於本署通知一個月內繳回補助經費。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受補助對象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