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補助之項目、基準及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項目及基準:
1.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基準編列。
2.場地佈置(含清潔及水電費):每場新臺幣(以下同)三千
元。
3.印刷費:每人一百元。
4.膳費: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
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編列。
5.前四目以外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
,核實編列。
(二)前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
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
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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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促進家長參與計畫之補助基準及申請期程如下:
(一)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每場次補助,最高以六萬元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
全國家長團體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九十萬元為原則。
(三)前二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
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
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
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本署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八十
為限,全國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各計畫所定期限申請;全
國家長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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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相關規定如下:
1.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
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原則。
2.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行政院與教育部相關規定
及本署函文說明辦理,並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
辦理核結。
3.本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4.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事項及經費執行;不
得以補助經費不足或其他事由,擅自變更計畫;其未經核
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經費。
(二)本補助對象為團體者,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補助計畫,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行政院與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
署函文說明辦理。
2.申請補助計畫向二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3.申請補助計畫之文件、資料及後續核銷憑證,倘虛偽不實
者;或計畫執行未符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之編列、違
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撤銷補助計畫之部分或全
部,並於本署通知一個月內繳回補助經費。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受補助對象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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