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53000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二項)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
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三項)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使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
育時有所依循,爰訂定「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契約審閱期與雙方、代理人資料。(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二、辦理依據。(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三、合作期程、人數、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上課方式及上課時間。(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四、契約雙方應成立之組織、組成及任務。(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五、契約雙方權利義務。(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六、學生安全與衛生之維護及師資之安排。(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七、交通及作息。(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八、經費編列。(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九、契約生效、終止及協商之事由及程序。(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十、差別待遇之禁止及性騷擾之防治。(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十一、契約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司法救濟時,以國民中學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為救濟管轄機關。(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十二、除經契約雙方協商並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約定契約雙方
      得變更已約定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及上課節數
      。(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
十三、除經國民中學及學生家長於本契約訂約前以書面同意負擔因教學需
      要之材料費外,不得約定向學生額外收費。(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
      )
十四、不得約定契約雙方實施技藝教育期間,因不可歸責契約雙方之事由
      致學生受損害時,免除或限制其責任。(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十五、不得約定違反契約雙方任務及權利義務之規定。(不得記載事項第
      四點)
十六、不得約定契約雙方之任一方得片面變更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五
      點)
十七、不得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學生之規定。(
      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