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055 09A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部定必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1.各類型學校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採班群實施適性
            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
            科目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2.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學術學程增開數學A或數學B之班級
            ,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增開一班支出鐘點費。
          3.普通型學校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實施跨科目協同教學
            增加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
            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4.技術型學校之社會、自然科學與藝術領域:實施各該領域跨
            科之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增加不同科目教師授課
            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
            一倍。
          5.學校設有專業群、科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
            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
            之一倍。
    (二)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新增鐘點費:下列各目補助之總金額
          ,最高為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開設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
          之總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1.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採班群開課增加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班群原應支出鐘點
            費之零點五倍。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開設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一點二倍至
            一點五倍之選修課程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
            ,最高為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之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
            倍。
          3.技術型學校校訂必修、綜合型學校校訂選修開設專題實作課
            程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程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
            費之一倍。
          4.學校於一般科目開設跨領域或跨科目專題類與統整課程增加
            不同領域或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
            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三)學校於部定必修或選修課程開設本土語文或臺灣手語課程,其
          新增鐘點費,均予補助。
    (四)彈性學習時間新增鐘點費:規劃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充
          實(增廣)教學及補強性教學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之鐘點費;
          其補助之金額,最高為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規劃之彈性學習
          時間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五)數位遠距教學科目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
          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規定,開課學校擔任數位遠距教
          學科目任課教師、協同教師而增加之鐘點費。
    (六)設置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諮詢教師設置要點所定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減授基本節數而
          增加之鐘點費。
    (七)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二條及
          第五條所定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基本節數調降而增
          加之鐘點費。
    (八)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
          第八條所定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私立學校,得補助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新增鐘點費。
    屬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之偏遠地
    區學校,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具特殊情形之學校,得不受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補助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