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80161096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1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六一)參字第3243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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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6年5月13日教育部臺(六六)參字第1303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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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1年7月22日教育部臺(七一)參字第2520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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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9年2月5日教育部臺(七九)參字第4789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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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6年9月12日教育部臺(86)參字第861079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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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8年2月3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01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7條、第9條;刪除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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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075896號修正發布第3條、 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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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021249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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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7年5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067947C號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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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 3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029192C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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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84252C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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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21586C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8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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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60449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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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80161096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立法總說明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一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
條之一規定「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
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
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名稱修正為「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考試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考試辦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學力鑑定考試辦理前研議試務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應考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考試科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應考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列考試輔具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修正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發給、換發或補
    發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應撤銷學力鑑定考試應考人資格、考試及格資格及註銷證書或證明
    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