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61325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 1條、第2條、第8條至第11條條文(原名稱: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 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五
月五日修正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原授權條文條次變動,並因特殊教育之評量概念多元(包括評量標準、評
量過程等),將「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以避免限縮彈性調整範圍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將「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八條、第十
    條及第十一條)
四、配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其他必要之服務」修正為
    「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特教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十九條移列為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教材研
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
教材、教法及評量,載明於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
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前項課程實施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並定期檢
討修正。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
    說明,特殊教育之評量概念多元(包括評量標準、評量過程等),將
    「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避免限縮彈性調整範圍,以符應其特
    殊教育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將「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
    。
二、配合特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修第二項文字。

學校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應考量領域或科目特性、學習目標與內容、學生
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採多元評量,並於平時及定期為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紙筆測驗、實作評量、檔案評量、電腦測驗、行為觀
察、晤談、口述(手語、筆談)、報告、資料蒐集整理、創作與賞析、藝
術展演、自我評量、同儕評量、校外學習、標準化測驗、作業評定或其他
方式辦理。
學校因應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應提供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其
評量調整措施,應視該領域或科目之學習目標及學生之身心條件彈性為之
,並將學生之學習態度、動機及行為,納入評量範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學校依第四條規定,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實施課程調
整,並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學生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後,得就其學習
功能缺損之領域或科目,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實施定期評量應提供適當
之試場、輔具、試題(卷)、作答方式調整與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前項課程調整、評量調整措施、調整後之及格基準及定期評量應提供適當
之試場、輔具、試題(卷)、作答方式調整與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均應
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身心障礙學生,其各領域、科目定期評量及學期學業成績,以實得分數或
等第登錄。但其全學期學習表現或學期學業成績,達第一項所定彈性調整
後之及格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教育階段:僅以及格等第登錄。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授予學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特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正,各級學校為身心
    障礙學生應試所需,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爰將合理調整納
    入考試服務提供之精神,以確保提供之考試服務措施符合學生之個別
    化差異,俾達成維護其學習及應試權益之目標。
二、第三項未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教師等,研發各類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
前項研發,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鼓勵研究機構、民間
團體、學校或教師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補充
規定。
〔立法理由〕
將「評量方式」修正為「評量」,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另刪除「,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減輕行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