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除配合本部年
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補助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酌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核算
基準如下:
一、人事經費: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
,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障礙程度及人員類別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人事費
,補助每校每年最高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
人數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補助基數、系統業務經費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身心障礙學生(
幼兒)人數、輔導次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
研習經費,依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
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依補助基數及
學生(幼兒)總人數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車輛種類、身心障礙
學生(幼兒)人數及障礙程度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為特殊教育評鑑結果核發。
(八)就讀公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依身心障礙幼兒
人數核算。
(九)新設幼兒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重度
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經費,依班級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
素核算。
(十)提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身心障礙專業知
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經費,依教保服務人
員數核算。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
校特殊教育班教學業務及設備相關經費,依校數、班級數及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人員數核算。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五目至第八目及第十一目未修正。
(二)第四目: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
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考量是類人員均對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
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有增進其特教專業知能需求,爰修
正補助基準核算對象為教保服務人員。
(三)第九目: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分散
式資源班。二、巡迴輔導班。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原補
助之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係協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安置重度障礙以上學生,惟考量實務運作,非
僅補助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爰將現行條文
之「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修正為「重度障
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四)第十目:配合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指以
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方式提供幼兒
教育及照顧服務者。考量是類機構均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非僅限於幼兒園,爰為提供身心障礙幼生更完善之照顧服務
,亦有鼓勵任職於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身
心障礙專業知能,以及鼓勵是類機構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
殊教育教師之需求,核算對象由「私立幼兒園」,修正為「私
立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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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第二項該要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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