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8609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原名稱為教育部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其後歷
經兩次修正,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修正名稱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
三月一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定,及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
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教育班辦理方式為集
中式特殊教育班,修正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並修正現行第四條第二項之「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要點」為「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除配合本部年
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補助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酌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核算
基準如下:
一、人事經費: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
          ,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障礙程度及人員類別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人事費
          ,補助每校每年最高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身心障礙學生(幼兒)
          人數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補助基數、系統業務經費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人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身心障礙學生(
          幼兒)人數、輔導次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
          研習經費,依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
          平衡城鄉差距因素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依補助基數及
          學生(幼兒)總人數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車輛種類、身心障礙
          學生(幼兒)人數及障礙程度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為特殊教育評鑑結果核發。
    (八)就讀公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依身心障礙幼兒
          人數核算。
    (九)新設幼兒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重度
          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經費,依班級數及平衡城鄉差距因
          素核算。
    (十)提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身心障礙專業知
          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經費,依教保服務人
          員數核算。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
            校特殊教育班教學業務及設備相關經費,依校數、班級數及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人員數核算。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五目至第八目及第十一目未修正。
    (二)第四目: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
          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考量是類人員均對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
          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有增進其特教專業知能需求,爰修
          正補助基準核算對象為教保服務人員。
    (三)第九目: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分散
          式資源班。二、巡迴輔導班。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原補
          助之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係協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安置重度障礙以上學生,惟考量實務運作,非
          僅補助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爰將現行條文
          之「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修正為「重度障
          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四)第十目:配合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指以
          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方式提供幼兒
          教育及照顧服務者。考量是類機構均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非僅限於幼兒園,爰為提供身心障礙幼生更完善之照顧服務
          ,亦有鼓勵任職於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身
          心障礙專業知能,以及鼓勵是類機構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
          殊教育教師之需求,核算對象由「私立幼兒園」,修正為「私
          立教保服務機構」。

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第二項該要點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