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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留學生在國外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 0990002013C號令廢止;並 自98年12月3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際文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4月1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910434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並溯自9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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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3月10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92003275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 點;並自9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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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09301676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 加留學國家全國性暨國際性學術會議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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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0950178769B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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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4月17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0970054313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原名稱: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 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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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 0990002013C號令廢止;並 自98年12月3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留學生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申請表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