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教育機構績效管理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 1080178539B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際文教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得提供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辦理師生華語
          教學增能活動,百分之九十應專款專用於提升華語招生績效:
          1.設置華語文學習成果優良獎學金。
          2.舉辦臺灣教育、文化或藝術體驗活動。
          3.舉辦華語文競賽活動。
          4.與中小學合作辦理移動式學習。
          5.舉辦專案華語文能力測驗。
          6.充實華語教學或學習之圖書及軟體。
          7.充實華語中心之教學及學習設備(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
          8.舉辦其他有助提升華語招生績效之活動。
    (二)本部得視當年預算經費支應情形,及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實際招
          生績效,秉公平合理原則調整獎勵金計發補助基準。
    (三)各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
          計畫主持人及專任研究助理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